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賀美玲
賀建奇 賀美華 被告 謝素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美華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百慶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