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3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3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56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温孝勤 債務人 鄭棠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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