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六九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三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香港商荷蘭營養女神│第一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壹拾貳萬伍仟元│QA六八一六八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行│││四││││ 陳滄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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