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9號原告 陳清泉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正雄 、 何義龍 即義大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6,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