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0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蕭進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2月2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
額為新臺幣12萬元整,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7年10月24日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新臺幣12,51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經債權人屢屢催討未果,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2,515元9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2.88%9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