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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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7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建宏律師
趙璧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6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99年9月1日起延長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幸娥
法官廖欣儀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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