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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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52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林清一 (即 林進田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進財 (即林進田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陳彩霞 債務人 林進長 (即林進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進添 (即林進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春美 (即林進田之繼承人)債務人 林春秀 (即林進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林進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就繼承林進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零捌佰肆拾肆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