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謝政宏
被告 陳信誠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苗簡字第275號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謝政宏
被告 陳信誠
上列被告因民國114年度苗簡字第275號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
法官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