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8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育安

具保人高誠文

指定辯護人 廖彥傑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504號)後逃亡,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誠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高育安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6萬元,經具保人高誠文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傳喚具保人攜帶被告到院,被告亦未能遵期到庭,且查被告與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本院送達回證、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本院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然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6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