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巫皇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與和金融機構協商後,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依聲請人主張,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會諾之原因係因經營鹹水雞攤之收入不穩定,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每月收支表、金融機構存摺內頁明細影本)。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稱自112年2月起於菜市場擺攤,請分別陳報前開攤販經營於聲請更生前及自113年5月起至今經營國記牌鹹水雞之營業期間,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有申報營業稅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商業登記抄本、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期間及收入情形。

三、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聲請更生後,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亦請提出此主張(即114年度為20,122元)。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育兒補助等)?若有,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五、請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2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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