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請人 張乃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謐潔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乙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號:WG0000000)所載到期日為114年6月10日,而本件聲請日為114年3月14日,有聲請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附卷可憑,則上揭本票於聲請人聲請時尚未屆到期日,顯然尚無從為付款之提示,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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