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請人 張乃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謐潔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乙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號:WG0000000)所載到期日為114年6月10日,而本件聲請日為114年3月14日,有聲請狀所蓋本院收狀章附卷可憑,則上揭本票於聲請人聲請時尚未屆到期日,顯然尚無從為付款之提示,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