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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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3年度士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林廉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0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廉恒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型電擊器壹把沒入。
理由
一、被移送人林廉恒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12月25日19時10分許。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手指虎型電擊器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林廉恒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手指虎型電擊器1把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蔡明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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