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清詮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903、2650、4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清詮自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清詮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9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茲本院於104年6月1日訊問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6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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