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曾進中
蔡能娥 被告 許啟田
松順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兆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鍾堯航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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