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792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林束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里區○里路○○○○號寄發,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逾期招領退回」文字之戳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地方法院93年北簡字第13659號宣示判決筆錄暨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2件及相對人戶籍謄本1件、郵局存證信函及通知各1件為證,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即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