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加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90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空中大學間加給事件,對於民國98年8月19日本院98年度簡字第9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呂佳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建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