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温鋒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姜禮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吳金玫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