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5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及第4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依照前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及協商結果證明文件,且所提出財產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亦有不足,爰定期命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依金融機構債務協商機制規定檢附資料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下列資料:⑴前置協商申請書正本⑵身份證正反面影本⑶前置協商申請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正本⑷債權人清冊(檢附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正本)⑸近2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冊及最近1個月核發之財產資料清單⑹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正本(如無投保則無須提供)申請協商之證明文件(須提出全部申請資料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收受之證明)。
⒉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
⒊依法應分擔 林天成 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包含身份證字號)。
⒋受扶養人林天成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6、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名下所有座○○○區○○段○○段0000-0000、0000-0
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聲請前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⒑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⒒請聲請人陳報經營冷飲攤之平均每月營業額,並提出營業相關
證明文件。並請附帶說明若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期清償數額為若干。
⒓請說明戶籍地址與聲請狀地址不同之原因,及現實際居住於何
地?(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