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聲請人 張欽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 張欽和 與養父 張周田 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欽和(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張周田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張周田(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85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張周田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張周田成立收養關係,為該人之養子,而養父張周田於85年1月9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當初為何辦理收養?)養父是我叔叔,我小時候想去美國唸書,因為養父有綠卡,所以希望和養父約定由他收養,帶我出國唸書,後來因故沒有成行,我實際上是和本生父母一起住;(問:是否有繼承養父的遺產?)沒有遺產;(問:養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復本家?)養父沒有結婚,所以沒有其他兄弟姊妹」等語。而聲請人生父張惠州亦稱:「養父是我的弟弟,當初收養目的就是要帶聲請人出國唸書,因為那時要父子關係才可以帶出去,辦理收養後,養父又回到美國生活,但因為聲請人身體不好,所以沒有帶他到美國去」,生母 胡元春 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生家等情,此有本院100年2月25日非訟事件筆錄可參。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張周田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張周田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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