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05號債權人王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金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