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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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
6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