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上訴人丙○○被上訴人乙○○
甲○○
6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玟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