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丁○○丙○○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江惠美 即台南市私立育達文理補習班間請求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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