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700號
原告丙○○○
乙○○訴訟代理人甲○○○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坐落台北縣烏103平方公尺建物及面積75.上權設定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上開土地地上權之租金或可視同租金之利益之鑑價報告,逾期不提出,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