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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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號上訴人 廖湘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寶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
6年2月24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書記官劉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