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37號債權人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 代理人 施錦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翁健文劉依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計算方式?101年11月9日起至106年5月9日止是否以:本金×2.944%×2.944%及本金×3.212%×3.
212%計算?
二、請確認106年5月9日利息及違約金之利率是以2.944﹪亦或3.212﹪計算。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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