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峻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財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榮湛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8,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7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