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78號原告 石雪娥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謝佳縈 律師被告 闕旭東
闕旭昇 闕志宏 闕惠瑜 共同 陳雅珍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闕仁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06年4月12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請兩造於106年4月5日前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