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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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正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正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二、受刑人王正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經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本件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9月17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附表編號3至5曾定之應執行刑,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2日下午3時許│107年8月22日下午12時許│107/07/13│├────────┼───────────┼───────────┼───────────┤│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596號│第1596號│8792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72號│107年度訴字第117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2/22│108/02/22│108/07/23│├───┼────┼───────────┼───────────┼───────────┤││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72號│107年度訴字第1172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8號││判決││││││├────┼───────────┼───────────┼───────────┤││判決│108/04/02│108/04/02│108/08/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8年執字第│││││4400號││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20號│1521號│編號3-5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08/22│107/08/11│││││││├────────┼───────────┼───────────┼───────────┤│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792號│8792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7/23│108/07/23││├───┼────┼───────────┼───────────┼───────────┤││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88號│││判決││││││├────┼───────────┼───────────┼───────────┤││判決│108/08/20│108/08/2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00號│4400號││││││││備註├───────────┴───────────┤│││編號3-5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