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聰因侵占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新舊法比較: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查,受刑人張明聰(下稱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惟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規定,均併合處罰之,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亦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先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所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業務侵占共21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再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8所示之罪(計5罪),前經本院於108年4月16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56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在案【編號8部分雖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惟經該院以「上訴不合法」(未敘明上訴理由)為由,駁回其上訴】暨編號4至7所示之罪(計16罪),前經本院於108年4月17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26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以上即附表編號1至7(計20罪)再經本院於108年8月20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66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8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審酌前開歷次裁判內、外部界限之範圍,暨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皆係業務侵占罪,罪數總計21罪,各罪名、罪質相同,犯罪時間接近,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相同或類似,足認其主觀惡性、客觀犯罪情節較為嚴重,惟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有違罪責原則。是衡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附表:受刑人張明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2次)││├─────────┼─────────┼─────────┼─────────┤│犯罪日期│104年12月30日│105年2月2日、│105年9月2日││││105年8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531、31237號│字第16531、31237號│字第16531、312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6│107年度上訴字第156│107年度上訴字第156││實││6號│6號│6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6│107年度上訴字第156│107年度上訴字第156││決││6號│6號│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153號(編號1│字第9153號(編號1│字第9153號(編號1│││至7曾定刑4年6月)│至7曾定刑4年6月)│至7曾定刑4年6月)│└─────────┴─────────┴─────────┴─────────┘附表:受刑人張明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2次)│(3次)│(10次)│├─────────┼─────────┼─────────┼─────────┤│犯罪日期│101年12月18日、│102年3月15日、│1.102年10月29日、│││102年4月1日│102年3月28日、│2.103年3月31日、││││103年12月30日│3.103年9月2日、│││││4.103年12月31日、│││││5.103年1月3日、│││││6.103年1月6日、│││││7.105年1月5日、│││││8.105年1月19日、│││││9.101年1月16日、│││││10.101年3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856號│字第8856號│字第885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8年度上易字第26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7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8年度上易字第26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823號(編號1│字第6823號(編號1│字第6823號(編號1│││至7曾定刑4年6月)│至7曾定刑4年6月)│至7曾定刑4年6月)│└─────────┴─────────┴─────────┴─────────┘
附表:受刑人張明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業務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28日│105年1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856號│字第16531、3123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7年度上訴字第156│││實││號│6號│││審├───────┼─────────┼─────────┼─────────┤││判決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4月16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263│108年度台上字第│││決││號│23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17日│108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823號(編號1│字第13382號││││至7曾定刑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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