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84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嘉如 上訴人即被告 李筱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李嘉如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上訴人李筱宣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世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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