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 游秋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4號拆屋還地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伊為鈞院109年度訴字第104號拆屋還地事件(下稱本案)之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9日開庭審理時,承審法官詢問被告訴之聲明是否駁回原告之訴,令伊相當震驚與錯愕,何以法官須請益被告始有能力判決?伊有法定權益申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僅空言泛稱伊有法定權益申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