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266號原告 洪駿赫 被告 楊瑩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24號(即111年度審簡字第17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許芳瑜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