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李哲緯 被告 張棨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