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麥○雯年籍詳卷被告 蔡承佑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冠仁
雷千弘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洪敏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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