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陳添福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蔡宜樺 律師被告 戴文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5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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