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健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緩字第1168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藍牙智能體重計(廠牌: 山本富 也,型號:CB760)壹仟肆佰陸拾臺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健興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029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3月16日確定,111年3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藍牙智能體重計(廠牌:山本富也,型號CB760)1460臺,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健興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6029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3月16日確定,111年3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9至11頁)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藍牙智能體重計(廠牌:山本富也,型號:CB760)1460臺,均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至22、133至135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9月2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90103621號函、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9年9月11日北普遞字第1091038800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2月11日FDA器字第1090003406號函、報單明細表、扣案體重計說明書各1份、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28張、個案委任書6張、扣案物品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本案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且尚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3月10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00027089號函 可佐 (見偵卷第149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