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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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鴻志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837號、110年度偵字第26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嫌,業於民國111年4月1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黃光進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