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3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嘉簡字第77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伍罪,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民國91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與乙○○(綽號 米琪 )前係男女朋友,並在其嘉義縣大林鎮溝背里溝背112號住處同居數年,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其因不滿乙○○分手後,不接聽其電話,竟分別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或留言,至乙○○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乙○○恫稱如附表所示等語,以此加害乙○○或其男友之生命或身體或自由或財產之事,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乙○○訴由嘉義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修正條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法獨任進行審理程序,合先敘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2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對於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其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其此部分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又告訴人於檢察官依法訊問並命具結之證詞,本院審酌其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從而其此部分之證述,亦有證據能力。
三、訊據被告固供承有傳送如附表所示之簡訊及留言,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伊是要激乙○○,讓她打電話給伊,因為她都避不見面,伊沒有恐嚇的意思,是一時氣憤云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明確(見警卷第7-11頁、偵卷第6-7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行動電話翻拍照片及錄音譯文、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42-47頁)。參諸被告傳送如附表所示簡訊或留言之內容,均係以加害告訴人或其男友之生命或身體或自由或財產之事,在客觀上已有致生危害安全之惡害通知,且依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亦足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主觀上有恐嚇故意甚明,足認被告確有恐嚇之犯行。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恐嚇之犯行堪予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與告訴人前係男女朋友,在被告嘉義縣大林鎮溝背里溝背112號住處同居數年,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是被告對告訴人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刑法之犯罪,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著有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簡訊及留言,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而侵害告訴人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為接續犯,屬包括一罪。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次犯行,相距數小時至數星期不等,其犯罪時間有先後次序可分,尚難認係一個恐嚇行為之持續動作,顯非基於接續之犯意而恐嚇,是被告每1次恐嚇行為均可成罪,客觀上係5個獨立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判例,應非接續犯,檢察官認被告5次恐嚇行為成立接續犯,尚有未洽。被告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緝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1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另8次恐嚇犯行,業經檢察官當庭縮減此部分犯罪事實,應併敘明。爰審酌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與告訴人曾係男女朋友之關係,因不滿告訴人不接聽電話之犯罪動機,其行為之手段,對告訴人造成之危害,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求取諒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查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自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5次犯罪之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之規定,應依法減其宣告刑2分之1,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汪淑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恐嚇內容係依被告之用字及用語予以照錄)
┌──┬──────┬────────────────┬───┐│編號│時間│恐嚇內容│頁數│├──┼──────┼────────────────┼───┤│1│95年10月24日│好妳在不打電話給我我一定會做出讓│警卷(│││3時48分許│妳後悔的事我一定會砸亂妳的車的要│下同)│││(簡訊)│不然我們試試看我己經抓狂了妳即然│P39-41││││背判我跟別人(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2│95年10月26日│好妳真的要對我這樣沒關係,不要讓│P37-38│││1時32分許│我找到證據,還有車子不要讓我找到││││(簡訊)│喔要不然妳即然看不起我我也不會店│││││店的,保重車子喔(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3│95年11月8日│米琪記得妳說過只要我們沒說清楚都│P22-23│││16時21分許│還是在一起否則不能分開的,但今天││││(簡訊)│只要妳能跟我說一句妳不愛我我發誓│││││覺不再亂妳的求妳只要在打一通告訴│││││我就好我就不會了否則妳還是我老婆│││││只要在妳旁邊的男人我都不會放過他│││││的(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4│95年12月6日│米琪告訴妳一件事我不是怕我只是愛│P19-20│││20時43分許│妳才不會像以前一樣,而妳跟之前一││││(簡訊)│樣背我還這麼的逍張,好沒關係從明│││││天開始我一定會開始找,最好不要讓│││││我找到喔(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95年12月6日│喂米琪,是你反叛我,呀你去讓人家│P17-18│││20時54分許│幹,幹你娘雞巴給人家幹,幹甲,不│P16(譯│││(留言)│要在那裡囂張,不要緊,我現在開│文)││││始要找你們了,你讓我找到就對啦,│││││你娘雞巴,你爸若沒,讓你永遠都會│││││記得我,今天你給我試看看,你就讓│││││人家幹,幹到皮爛掉也沒關係,你娘│││││臭雞巴,看你爸沒起,幹你娘老雞巴│││││。│││││米琪我甲你講,你反叛我,你爸不可│││││能放你刷,幹你娘老雞巴裡。│││││我甲你講,我已經忍耐很久了你甘知│││││,你叫人打電話給我,叫什麼檢察│││││官,你娘老雞巴,呀你現在給人幹,│││││你甲你爸囂張到這款的,和電話都不│││││給我接,你現在很囂張就對了,好,│││││沒關係,真正講的,這都你逼我的,│││││你爸從頭至尾對你那麼死忠,幹你娘│││││臭雞巴,背骨,幹你娘老雞巴裡。│││││幹你娘臭雞巴,你娘老雞巴,一切都│││││是你反叛我的,你今天不要說我有反│││││叛你,真正的,你臭你娘老雞巴,你│││││就愛跟人家幹,幹你娘,和你老母一│││││模一樣,愛給人家幹,你娘老雞巴,│││││什麼事都講我這裡來,我已凍未條了│││││,真正的,你都不要讓我抓到,幹你│││││娘老雞巴。(臺語)(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5│95年12月7日│米琪告訴妳一件事我不是怕我只是愛│P33-34│││4時40分許│妳才不會像以前一樣,而妳跟之前一││││(簡訊)│樣背我還這麼的逍張,好沒關係從明│││││天開始我一定會開始找,最好不要讓│││││我找到喔(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