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審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審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薛植和(韓股)具保人即甲○○被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本人甲○○繳納後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曾家貽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