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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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編號4至編號8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至編號8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編號1、2、4、5、6、7、8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相符,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8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先後判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編號7之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現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各該裁判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件在卷可稽。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編號3之罪依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不得減刑,其餘各罪則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且附表編號1至編號8之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犯之,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2、4、5、6、7、8之罪予以減刑,並就編號1至編號8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本件編號3之罪因不得易科罰金,故原可易科罰金之其餘各罪,爰不另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按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執行,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未遂│竊盜│連續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3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4日│95年7月28日│95年4月26日至95年6│95年5月31日│││││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年度││察署│察署│察署│察署││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9049│95年度偵字第6486│95年度偵緝字第593│95年度毒偵字第││││號│號│號等│846、851、90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事實││││院│院││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33號│96年度易字第16號│96年度上易字第3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8│││││││號││├──┼─────────┼─────────┼─────────┼─────────┤││判決│96年1月30日│96年1月29日│96年3月8日│96年2月1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33號│96年度易字第16號│96年度上易字第3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8│││││││號││├──┼─────────┼─────────┼─────────┼─────────┤││確定│96年2月26日│96年3月9日│96年3月8日│96年3月1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國九十六年│││不得減刑│││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1至編號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5.│6.│7.│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185條之3│││1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11日│95年7月26日│95年7月28日至同年│95年9月25日│││││9月25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年度││察署│察署│察署│察署││案號├──┼─────────┼─────────┼─────────┼─────────┤││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846│95年度毒偵字第846│95年度毒偵字第1407│96年度偵字第2166號││││、851、901號│、851、901號│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院│院││││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8│96年度上訴字第158│96年度訴字第56號│96年度交訴字第28號││││號│號││││├──┼─────────┼─────────┼─────────┼─────────┤││判決│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96年5月31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院│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8│96年度上訴字第158│96年度訴字第56號│96年度交訴字第28號││││號│號││││├──┼─────────┼─────────┼─────────┼─────────┤││確定│96年3月16日│96年3月16日│96年3月26日│96年7月2日│││日期│││││├──┴──┼─────────┼─────────┼─────────┼─────────┤│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5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1至編號7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