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7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張茹棻法官蔡川富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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