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2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280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傳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榮松 間因一百零九年度基小字第二八○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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