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重更(四)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璧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