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
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先位之訴部分之當事人範圍暨所聲明請求塗銷抵押權之不動產是否包含土地部分,具狀陳報並以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