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九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