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13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四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甲○○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年度上重更㈢字第一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0一二、一二三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乙○○因經濟不佳,乃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晚上七、八時許,在台南市委請上訴人即被告丙○○、甲○○協助擄走 蔡基隆 ,藉以向蔡基隆勒贖財物。丙○○、甲○○乃基於幫助乙○○擄人勒贖犯意,應允協助。又乙○○為防止蔡基隆認出渠面貌,乃由乙○○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七分許,以其所有0000000000行動電話,聯絡甲○○所有0000000代號336電話秘書,(邀甲○○至台南市○○路監理站圍牆旁商議,乙○○指示甲○○先將蔡基隆擄走,再交給乙○○勒贖財物)。甲○○隨即邀另二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共同持其等所有如原判決附表壹編號六、七、八、十所示物品為作案工具,於當晚九時卅分許,在台南市○○路○○○號蔡基隆所營「大隆建設公司」對面監理站大門前停車場埋伏,甲○○見蔡基隆步向其所有L九|三九三六號小客車,打開車門擬進入駕駛座時,即與該二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趨前,由甲○○持如上附表壹編號八所示手槍一支抵住蔡基隆腰際,順勢將蔡基隆推入車內,並令蔡基隆至後座中央坐下,頭部低下,即由甲○○駕駛該車,另二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分坐後座蔡基隆二側,甲○○則駕駛蔡基隆小客車由台南市○○路轉中華東路三段,再由中華南路轉明興路,駛至喜樹某私人漁塭附近,將蔡基隆併同附表壹編號八所示手槍一支交予乙○○。甲○○隨即與另二名不詳姓名成年男子駕駛蔡基隆所有小客車,揚長而去,並將蔡基隆所有小客車停放在台南市勞工育樂中心停車場,繼由乙○○將蔡基隆押上其駛來UG|八五二六號箱型車,由乙○○任駕駛,丙○○在箱型車後座看守蔡基隆,丙○○並持甲○○交付如上附表壹編號八手槍一支控制蔡基隆。乙○○先將蔡基隆載往台南縣○○鄉○○○路仁德休息站,對蔡基隆提出要脅,要求蔡基隆提出新台幣(下同)二千萬元供渠花用未果,復以該箱型車將蔡基隆載往台南縣七股鄉附近海邊,將贖金降至一千萬元,亦無結果,最後蔡基隆以給付乙○○五百萬元贖款,達成協議。乙○○始於翌日凌晨近六時許,將蔡基隆載至台南市家齊女中附近公共電話亭,取回蔡基隆所有小客車鑰匙,再載至台南市勞工育樂中心停車場,讓蔡基隆駕駛其所有小客車,乙○○則持槍駕車尾隨於蔡基隆車後,蔡基隆恐遭乙○○自後開槍射擊,乃依囑咐返回所營大隆建設公司,在公司簽發如上附表貳所示支票五張,交付乙○○,始獲釋放。嗣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許,乙○○持該五紙支票,偕同丙○○前往台南市○○路○段○○○號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取款時,為警當場查獲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分別論處上訴人乙○○擄人勒贖罪刑及上訴人丙○○、甲○○幫助擄人勒贖罪刑,固非無見。
惟按科刑判決書,須先認定犯罪事實,然後於理由內敍明其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方足以資論罪科刑,如認定事實與其所採用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不相適合,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查上訴人即被告乙○○於警局初訊中已供稱:「我與丙○○因於一星期前即以租車及駕本人之旅行車跟踪被害人蔡基隆起居生活及出入場所,之後不知如何下手,故才透過 楊榮基 聯繫綽號 長脚 之男子於三、四天前在南市○○○路上見面商討結果,由綽號長脚之男子負責押人而我與丙○○負責處理款項」(見警卷第三頁背面),如屬無訛,則上訴人即被告乙○○與丙○○早在案發一星期前即八十七年八月十八日前已謀議作案,乃原判決事實竟認定被告乙○○係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晚上七、八時,委請被告丙○○、甲○○協助擄走蔡基隆,藉以向蔡基隆勒贖財物,顯與卷內資料不相適合,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即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次查被告乙○○曾辯稱:伊曾開立借據給被害人蔡基隆收授,且由丙○○作保云云,有無其事?又被告等主張被害人所有L九|三九三六號自小客車有防彈、防盜及車內行動電話,其在駕駛回公司途中僅自己一人開車,何以未逃逸或報警?足證伊等並非強盜云云,詳情究何?凡此均與應否成立強盜罪攸關,原審未詳加調查,明白審認,遽行判決,亦有依法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末查懲治盜匪條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同時刑法有關強盜刑罰規定,亦經修正,原判決未及比較新舊法之適用,亦屬無可維持。檢察官及被告等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