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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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22號聲請人伯鑫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秀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敘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之郵件)。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