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劉碩訴訟代理人張庭被告 林士丕
黃瀚毅 陳昀曦 莊麟(原名 莊騏緯 )
周洧增 施皓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24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龍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