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亞洲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振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盈諾百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新型冠狀病毒(S
arsC0V-2)抗原快速檢測試劑2萬支,其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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