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9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簡字第9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22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諺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且其前曾因竊盜案件判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猶不知悔改,再為本次竊盜犯行,顯見其漠視法紀之情,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財物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及考量被告所竊得財物價值,暨其學識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